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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和车辆零配件欧盟E/e-Mark认证

发布:2023-07-14 14:02,更新:2024-09-02 07:30

2002年10月起,根据欧盟指令72/245/EEC,以及修正指令95/54/EC的要求,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,必须通过e-Mark相关测试认证,标贴e标志,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,准许进入当地市场,所以,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-Mark认证,势在必行。

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,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交通部门,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

E-MARK认证适用产品范围

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刹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
自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/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
E/e-Mark认证流程:

1、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。

2、进行测试。

3、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。

4、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。

5、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。

E/e-Mark认证所需资料:

1、A01新客户信息表格(申请者第1次申请E/e4,8否则不填)

2、A02初级审核表(申请者第1次申请E/e4,8,否则不填)

3、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(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,否则不填)

4、A04授权书(必填)

5、A05申请表(必填)

6、A06产品一致性申明(有多个型号需填写,否则不填)

7、A07商标使用说明书(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,否则不填)

8、A08附属公司宣称(附属关系需填)

9、A10代理信(必填)

10、生产商ISO证书(如无ISO证书,需要验厂),申请商营业执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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